摘要: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改革,各国政府把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中非政府公共组织来承担,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两种类型,公共行政的发展对行政法产生了影响。综观法、德、日等几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主体类型,其均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政府的改革,我国也出现了大量的承担公共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并不能反映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应提出“公共管理职能和行政权”,以重新界定我国行政主体的内涵,扩大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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