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项目和标准缺乏统一的明确且可操作性的地方性立法, 应当在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框架下制定《辽宁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 立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规定不同的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主体;对于海域征收补偿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的规定, 考虑到用海的具体情况, 将其规定为海域使用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与用海活动相配套的陆地配套设置的补偿等。
中图分类号:
〔1 〕李小焕:《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中辽宁海洋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发展前景分析》, 《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 年第4 期. 〔2 〕国家海洋局:《2007 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北京:国家海洋局, 2008 年. 〔3 〕刘颖:《国家行政用海域使用权补偿标准法律问题探讨》,《海洋环境科学》2006 年第4 期. 〔4 〕吴继陆、张志华:《海域使用权收回的几个法律问题》, 《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 年第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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