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三角地区为了开展统一环境监管, 需要从制度上实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协调和统一, 使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上能够获得可持续性发展。但显然, 经济发展与行政壁垒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障碍。目前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现状存在重复性立法现象、立法形式不协调、法规内容存在冲突等诸项问题。协调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路径应为:建立长三角地区立法协调机制; 整合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推动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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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叶必丰主编:《长三角法学论坛———论长三角法制协调》,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 年, 第233 页. |
[1] | 周凯. 外商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变迁——基于长三角两省一市的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5): 161-165. |
[2] | 汪全胜, 陈光. 立法的总体性评估析论[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5): 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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