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是袭用苏联模式, 由于立法权与违宪审查权集中于权力机关, 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理论矛盾和监督不力的实践困境。改革的出路在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无论采纳何种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司法化不可避免, 同时社会民主化、宪政法治观念及法律体制等社会条件, 是实现违宪审查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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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泉明:《宪法保障论》,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0 年, 第26 页. 〔2〕俞子清主编:《宪法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46 页. 〔3〕朱福惠主编:《宪法学新编》,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第113 页. 〔4〕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181 、180 页. 〔5〕张友渔:《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宪法论文选》,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 年, 第14 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第52 -53 页. 〔7〕《列宁全集》第27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8 年, 第140页. 〔8〕詹姆斯·赛尔:《美国宪政理论的根源与范围》, 张千帆译,《环球法律评论》2005 年第2 期. 〔9〕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551 -552 页. 〔10〕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 第331 页. |
[1] | 周宁宁. 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3): 6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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