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燃油公约》自2009 年在我国生效后,对如何理解和适用公约以及确定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问题国内存在很多分歧。应从燃油污染损害的角度,以燃油公约为基础,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对适用范围、燃油污染责任赔偿、责任限制类型及强制保险金额确定等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厘清《燃油公约》与其他条约的关系,找出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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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侯旭可:《〈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履约对策刍议》,《水运科学研究》2009 年第3 期。 〔2〕司玉琢:《海商法》( 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1 页。 〔4〕宫锡谦:《2001 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评介》,《水运管理》2008 年第12 期。 〔5〕尹磊、吕安勤、段贵军:《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释义及我国履约对策》,《中国水运》2009 年第3 期。 |
[1] | 张辉. 海上石油开发装置所致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7, 0(5): 112-117. |
[2] | 李伟, 关正义.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的理论基础及立法逻辑建构[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4): 90-94. |
[3] | 李伟.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本质及其法律属性[J]. 社会科学辑刊, 2011, 0(4): 8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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