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1 ›› Issue (1): 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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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自由法律问题研究

王威   

  • 发布日期:2019-01-24
  • 作者简介:王威,1971 年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23) 。

  • Published:2019-01-24

摘要: 批量合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盛行,主要原因是批量合同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给托运人保证足够的运力,也能给承运人保证足够的货源。海上货物运输中赋予批量合同一定程度的自由有利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交流,批量合同主要出现在班轮运输领域,而且是大批量货物长时间进行的一种运输合同模式,改变了以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倾向保护承运人的情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就是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既是货主大国,也是船东大国,相比而言,我国航运业和其他航运强国比差距大些,不能满足很多国际航线运量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大货主在很多时候还是要通过国外船公司进行班轮运输,此时,批量合同自由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我国货主和国外大船东可以进行平等地协商,更加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增加“批量合同”一节。

关键词: 批量合同, 合同自由, 合同法定, 鹿特丹规则

中图分类号: 

  • D996

〔1〕秦萍: 《鹿特丹规则能否一统天下》,《中国船检》2009 第1期。
〔2〕崔光平: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68 - 69 页。
〔3〕司玉琢: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年第2 期。
[1] 司玉琢, 曹兴国.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形式统一与实质统一——兼论《鹿特丹规则》第2条[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1): 66-71.
[2] 翟云岭, 曲佳. 货物控制权制度与中途停运权的实现——以FOB卖方利益保护为视角[J]. 社会科学辑刊, 2014, 0(5):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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