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技术深度嵌入金融科技平台,驱动金融科技平台的数据沉淀与算法创新,促使金融科技平台形成算法权力,衍生算法垄断、算法霸权与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中核心风险为算法垄断风险,主要包括算法合谋、算法经营者集中、滥用算法市场支配地位。当金融科技平台滥用算法权力时,传统法律规制难以破解规制主体协同性不足、规制手段多元化欠缺、规制对象精准度缺乏等难题。不同于传统法律规制,智能规制具有多元协同性、多类手段性、精准靶向性,可以深度契合规制金融科技平台滥用算法权力的要求,具有高度的规制适用性。通过剖析金融科技平台滥用算法权力的本土化规制现状与规制重构原理,我国有必要从规制主体、手段与对象层面切入,重构金融科技平台滥用算法权力的智能规制体系。在规制主体智能化层面,构筑规制主体的多元共治格局;在规制手段智能化层面,完善法律、技术与伦理规制手段;在规制对象智能化层面,提升规制对象的精准靶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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