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公共部门亦必须承担与公共权力相应的公共责任,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公共责任的构建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必须建立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和信念(主观责任) ,积极地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客观责任) ,否则,将承受消极的后果(消极责任)。“公属”和“私掌”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共权力既有“行善”又有“作恶”的可能,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偏离其公共性,转而去追求行使主体自身的特殊利益。因此,必须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与约束,这样才能确保公共责任的实现。
中图分类号:
〔1〕休斯. 公共管理导论〔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 〔2〕库珀. 行政伦理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3〕詹姆斯. W. 费斯勒. 行政过程的政治—— 公共行政学新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
[1] | 冉克平. 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及其法律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6): 111-120. |
[2] | 郭洁, 赵宁. 利益平衡视野下自然保护区农民利益保护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1): 84-86. |
[3] | 谢姝玮. 论城市强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6): 70-73. |
[4] | 王颖. 政府利益内在性抑制与服务型政府构建[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4): 34-36. |
[5] | 吕艳红. 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共权力异化成因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1): 1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