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第2 、2 页.〔3〕谢瑞智:《刑事政策原论》, 台北:正中书局, 1978 年, 第4 页.〔4〕大谷实:《刑事政策学》, 黎宏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第160 页.〔5〕许福生:《刑事学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书, 第115 页.〔6〕马明亮:《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化》,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 年第6期.〔7〕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第144 页.〔8〕〔9〕〔12〕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黄风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 第56 -57 、56 、59 页.〔10〕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第519 页.〔1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521 页.〔13〕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 《中国法学》2003 年第6 期.〔14〕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第38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