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UCP600顺应国际贸易发生的诸多变化,通过对UCP500的修改,旨在促进信用证业务发展。在信用证包含租船提单条款时,商业欺诈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最终承担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不影响信用证灵活和高效的基础上保持应有警惕,防范相应风险。UCP600关于开证行的责任和对租船提单信用证有一系列规定,开证行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对包含租船提单内容的信用证进行风险防范。信用证的国际结算量逐年下降的原因关键在于银行而不是国际贸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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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174页. 〔2〕程军、贾浩:《UCP600 实务精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75页. 〔3〕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18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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