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假释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在总结历史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对假释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由于我国假释制度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假释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假释率很低。从假释的本质、假释种类、假释适用范围、假释的实质条件和假释决定权配置等方面,为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做出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中图分类号:
〔1〕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2〕武自亮:《台湾地区假释制度修正评述》,《台湾研究论坛》2006年第2期. 〔3〕刘强:《美国刑事执法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18页. 〔4〕王立君:《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5〕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53页. |
[1] | 闵敢. 罪犯婚姻权的缺损与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2): 91-93. |
[2] | 徐跃飞. 对累犯及特定暴力犯罪不适用假释之质疑[J]. 社会科学辑刊, 2007, 0(4): 9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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