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仅对煤炭开采活动为国家创造利税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所需的成本进行权衡,则资源开采活动"功不抵过”,导致这种结果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中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矿地复垦法律。阜新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对全国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及建立中国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具有借鉴意义。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地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复垦,产生的不仅是环境问题,而且还有资源产业的暴利与暴力、资源性贫富差距、资源型产品的倾销与垄断等一些列相关问题。因此,新法应防患于未然,明确规定详细的复垦标准,治理主体、资金来源、复垦保护机制等。
中图分类号:
〔1〕Menzel,Donald,C.,"Implementation of the Federal 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 of1977,”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 41,no. 2(1981),pp.212-219. 〔2〕于立、孟韬、姜春海:《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132- 141页第132- 141页.. 〔3〕于立、王立景、侯强:《资源性贫富差距与社会稳定》,《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10期. 〔4〕于立、王立军:《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区)社会不稳定规律---葫芦岛杨家杖子矿区的"五步曲”案例分析》,《公安研究》2006年第9期. |
[1] | 胡立杰. 我国城镇贫困问题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 0(3): 55-57. |
[2] | 张勇, 许为宾, 万敏. 不确定性环境下城市产业转型方向的决策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 0(3): 128-130. |
[3] | 刘耀彬, 陈斐. 江西省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排放效应的实证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 0(1): 83-85. |
[4] | 何禹霆, 王岭. 中国城市供水价格规制机制与改革对策[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3): 149-1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