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型立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立法类型正在形成并日益普遍。促进型立法具有多以“促进”命名、以倡导性规范为主、注重事前引导、强调政府主导、政策色彩浓厚、法律责任特别六大特征, 以激励扶持类规范、表彰奖励类规范、宣示宣言类规范、道德提倡类规范和管理约束类规范为表现形式。搞好促进型立法必须做到以下四点:重视促进型立法功效;; 警惕促进型立法泛滥; 合理配置促进型立法内容; 增强促进型立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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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振明:《政策科学》,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 第71 页. 〔2〕埃德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年, 第345页. 〔3〕郭俊:《如何做好促进型立法工作》, 《人大研究》2008年第2 期. 〔4〕倪正茂:《法哲学经纬》,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年, 第58页. 〔5〕理查德· A.波斯纳:《法理学》, 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 第297 页. 〔6〕W.Friedman, Lawina Changing Society, New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2, p.11. 〔7〕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 《法学评论》2005 年第3期. 〔8〕陈昶屹:《论促进型立法的形成背景》,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9〕AmyGuttmann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70. |
[1] | 刘奕彤, 郭萍. 海运履约方之法律责任问题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3): 103-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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