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从司法权中分离伊始,便是带着维护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使命。遵循权力运行规律和体现法治精神的权力配置,才能为司法行政权的践行之路提供保障。目前我国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分别归属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综合部门,导致了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干涉。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符合权力制衡、程序正义理论和权力运行规律,借鉴国外的司法行政权力配置模式,结合现实国情,我国的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权可进行二元化构架: 大部分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外部管理执行机关予以管理; 少部分需便捷、专业的管理形式的行政事务由法院内部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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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海亮:《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完善职权划分清晰角色边界》,《司法研究》2003 年第2 期。 〔2〕刘武俊:《司法行政权的法理解析》,《岭南学刊》2007 年第5 期。 〔3〕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 年第8 期。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第3 页。 〔5〕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363 页。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125 页。 〔7〕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第100-101 页。 〔8〕梁三利:《德国行政法院管理模式解析及其启示》,《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 年第9 期。 |
[1] | 狄小华. 突破科研经费管理困境的法治路径[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5): 7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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