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建立在全球基础上的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社会中扮演日趋重要的角色。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虽一直是各国公司法规制重点,并颇有成就,但跨国公司却因其管辖权的冲突、“集团决策”对成员公司法律地位的冲击、“富集”效应和跨国性带来的社会责任等特殊性而给其有效治理带来难题。为此,对跨国公司的治理需要走出企业—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而引入市民社会(压力集团)、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多元力量,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全球治理模式,完善跨国公司的治理,以抵制跨国公司发展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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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东:《跨国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承担机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页。〔2〕黄进:《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4页。〔3〕R.Drury,“The Regul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Foreign Corporations :Responses to the Celaware Syndrome,”Cambridge Law Journal,(1998) 165 at 182.〔4〕Heering and Zeldenrust, Elusive Savuiours; Chossudovsky, Globalisation of Poverty; Karliner, The Corporate Planet.〔5〕车丕照:《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6〕《经济周刊》(德国)2000年5月4日。〔7〕程保志:《略论全球治理理论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与挑战》,《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年第12期。 |
[1] | 聂名华. 跨国并购投资发展的现实动因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05, 0(4): 7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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