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直接结果。体现现代型诉讼、客观诉讼特征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给予环境公共利益以司法救济。行政权力建立在权利让渡的基础之上,行政机关获取的不仅仅是权力,还有职责和义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权力制约、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其价值支撑体现了行政责任的意义。构建反映行政诉讼特质且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立足于确立权利基础、立法基础以及保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良性运行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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