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采取区分模式,分别于第62条第1款与第1191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就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完全由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除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同时,《民法典》的区分模式也导致了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时范围过于宽泛以及追偿权行使要件不明的弊端。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新增的第19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意义务所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该条应当限缩解释,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至于董事、高管的其他执行职务或工作任务的行为仍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1条第3款以及《民法典》第62条第1款、第119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公司的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或按份责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
[1] | 冯晓青. 未来产业创新生态培育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5): 101-111. |
[2] | 龙 俊. 《民法典》继承编对重大争议问题的取与舍[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5): 112-120. |
[3] | 朱晓峰. 论低生育率时代的生育权行使规则[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4): 59-68. |
[4] | 李 飞. 第三人冒名变更寿险投保人的民法问题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4): 69-77. |
[5] | 吕炳斌.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融贯论[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3): 110-119. |
[6] | 崔聪聪. 数据剩余控制权的规范表达——个人信息权益的反思与重塑[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3): 120-129. |
[7] | 冉克平. 论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属性及其法律规制[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6): 102-110. |
[8] | 张 力. 智能合约嵌入合同的功能主义阐释[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5): 46-56. |
[9] | 丁国峰. 平台经济视域下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市场滥用的规制困境与出路[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5): 68-78. |
[10] | 万 勇. 建构数字版权产品二级市场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4): 60-70. |
[11] | 侯东德. 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4): 68-77. |
[12] | 陈兵.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慎思[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2): 23-32. |
[13] | 王利民,张国强.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传统性[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5): 87-92. |
[14] | 马立钊. 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关系辨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3): 78-82. |
[15] | 徐海静,陈伯礼. 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进路选择[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3): 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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