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人工智能相关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著作权法领域。我国司法实践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以及界定相关权利与责任的归属,作出了有益探索,相应的裁判思路逐步清晰。但是,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便不构成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可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性权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的。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是对多元主体利益进行比较衡量的结果。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的方法契合人工智能产业多元主体参与的特点。此外,对于抓取非作品数据用以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著作权法》没有介入空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利用其规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经验,在相关权益与责任划定方面对《著作权法》形成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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