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资源利用中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受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等公法价值目标的约束,权利内容呈现复合性与动态性,导致传统民法中的“权能分离论”在解释权利的非排他性控制、生态义务内嵌及权利动态配置时存在局限性。为克服上述局限,应以“支配利益”作为核心分析工具,强调权利的社会功能与生态边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兼具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双重属性,宪法层面的“国家所有”体现公共利益的制度性保障功能,民法层面的“国家所有权”则通过具体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的市场化运行。公权力介入构成联结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键纽带。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并非完全派生于所有权,而是基于行政特许设立,呈现出“功能创设”与“去所有权中心化”趋势。自然资源权利体系应突破传统公私法二元结构,构建以生态优先、功能分层、动态适配为特征的现代权利构造,实现自然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保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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