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在立法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救济路径和基于行政处理的管制路径。无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如何定性,民事救济路径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将受制于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的救济规则。管制路径有其优势,但也将面临责任认定过程中政府举证难、责任落实阶段责任人权益保障与利益表达机制存在不足以及可能发生滥诉风险的困境,其根源在于传统行政法同生态环境损害制度需求间的不兼容。面对已有路径的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借鉴行政私法理念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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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环境责任法》,杜景林译,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48-549页;《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88页;〔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77-81页. 〔2〕金可可:《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 〔3〕马俊驹:《借鉴传统法律框架构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4〕〔5〕〔7〕〔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55、494、233-235页. 〔6〕〔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34页. 〔8〕Christian v. Bar etc. , 〔9〕〔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责任法的改革》,贺栩栩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77-90页. 〔10〕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三民书局,2015年,第28-30页. 〔11〕刘志刚:《论服务行政条件下的行政私法行为》,《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2〕刘宗德:《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2-64页. 〔13〕〔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型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序言”,第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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