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理、法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意蕴,在不同社会人际关系的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从人的自然属性意义上说,情是本能的情欲,理是人独有的用以控制和调节人的欲望和行为的一种能力,法是人为了生存而约定俗成的习惯和风俗;从中国古代宗法伦理社会角度说,情是基于血缘的亲情及推演,理是血缘人伦之礼,法的积极含义等同于礼,消极的一面是刑;在现代法理社会中,法是基于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尊严和幸福的规则体系,理则是人对自身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的设计和选择的理性,情则是作为人的自我实现、自我满足的情感体验和人性提升。可以说,情、理、法决定人的基本生活样式,三者作为人的共同属性始终是构成伦理体系的三个基本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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