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秩序、公正、效率构成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系,其中自由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中国的刑事诉讼传统上偏重于对秩序价值的追求,而漠视自由的价值。这种传统对现实仍有巨大的影响。在当代中国建立以自由为目的性价值的价值目标体系,有助于充分提升刑事程序的意义;有助于遏止刑事司法腐败;有助于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与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目的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统一;有助于排除刑事司法中的非理性现象。
中图分类号:
〔1〕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M〕.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4. 55. 〔2〕库利. 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9. 278. 〔3〕左卫民. 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M〕.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4. 77. 〔4〕李心鉴. 刑事诉讼构造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68. 〔5〕宋英辉. 刑事诉讼目的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207. 〔6〕江畅. 论价值多元化与价值冲突〔A〕. 王玉梁,岩崎允胤.中日价值哲学新论〔C〕. 西安: 陕西教育出版社, 1994. 285-303.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9. 438. 〔9〕孙莉. 偏好与疏离〔A〕. 薛君度, 公丕祥. 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C〕. 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0〕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145-202. 〔1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564-573. |
[1] | . 情理与互让:家事调解的技术构造解读[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2): 38-41. |
[2] | 唐延明. 司法和谐问题上的三个认识误区[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2): 76-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