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07 ›› Issue (2): 85-89.

• 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 • 上一篇    下一篇

论在刑法中引入职前受贿罪

屈琦   

  1.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渭南714000
  • 收稿日期:2006-11-20 出版日期:2007-03-15 发布日期:2018-11-14
  • 作者简介:屈琦(1974-),男,陕西乾县人,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 Received:2006-11-20 Online:2007-03-15 Published:2018-11-14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主体要件上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必要,这种立法规定使一些将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情况,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不能纳入到刑事制裁中,法律存在漏洞。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职前受贿罪对此情况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引入职前受贿罪有助于弥补现行刑法漏洞,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 职前受贿罪, 罪质, 法益

中图分类号: 

  • D914

〔1〕〔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783 , 776 .
〔2〕蔡墩铭.刑法分则论文辑选〔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4 .61 .
〔4〕于宏, 范德繁.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3).
[1] 张勇.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碎片化与体系解释[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2): 86-93.
[2] 李岩. 论一般人格权的法益性质[J]. 社会科学辑刊, 2007, 0(6): 88-90.
Viewed
Full text


Abstract

Cited

  Shared   
  Discussed   
No Suggested Reading articles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