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利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命题, 不同学派对此有不同论述。早在春秋战国时代, 诸子百家就对义利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此后这一争论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深入。在各种主张的较量中, 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逐渐广被接受且成为主流思想。这一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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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第88 页. 〔2 〕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第251 页. 〔3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台北:"中华书局", 1985 年, 第2237 页. 〔4 〕霍存福:《沈家本会通中西论》, 张国华主编:《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1990 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年, 第360 页. 〔5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8年, 第252 页. |
[1] | 杨树森. 论儒家义利观的历史演变及现代意义[J]. 社会科学辑刊, 2001, 0(2): 18-23. |
[2] | 傅允生. 孔子义利观再认识[J]. 社会科学辑刊, 2000, 0(2): 9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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