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原则, 不利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管辖权异议主体的确定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着手。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当事人, 但受诉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管辖权的异议是否成立时, 其有无管辖权的依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本诉为准,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以其参加之诉为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规定应当完善原告方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与法院实体审理无关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 此外应当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再审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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