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概念——— 海运履约方, 但是对于海运履约方责任的界定还不甚清晰, 存在许多悖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也存在对其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制以及责任方式等规范无法有效实现的问题。分析其原因, 实质上是鹿特丹规则与各国具体规范衔接断裂所致, 综合不同国家的观念, 完善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制度, 是实现履约方责任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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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万忠:《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8 年, 第269页. 〔2〕威廉· 台特雷:《国际海商法》,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第331 -332 页. 〔3〕侯佳洁:《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的履约方制度———开启国际货运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 《中国水运》2008年第11期. |
[1] | 李龙亮. 促进型立法若干问题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4): 1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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