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用事业领域法律规制的目标与核心价值取向应当为福利价值, 这一价值取向体现和昭示了公用事业法律规制生成与发展之本旨, 是现代社会正义、经济正义的必然体现。福利价值的基本内涵是指公用事业的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必须持续、稳定, 而且人们能够在可以承受的价格条件下进行消费, 尤其要保证低收入者以及偏远地区人们的基本消费, 以便使社会公众的生活得以共同提高和进步, 进而构建和谐社会。据此, 在制度架构上应明确保障性制度的独立地位, 以凸显其重要性, 同时传统上归属于反垄断制度的普遍服务制度应分离出来构成保障性制度的重要内容, 并应依据不同的理念、原则进行审慎的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
〔1〕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年, 第297页. |
[1] | 马树才, 袁国敏, 韩云虹. 城市公用事业的经济属性及其市场化改革[J]. 社会科学辑刊, 2001, 0(4): 9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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