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政府的人民性决定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性。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是对政府治理实践的变革, 也是对政府治理哲学的变革。政府谦抑性是对服务型政府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政府谦抑性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政府谦抑性强调政府和官员必须具有一种谦逊的意识和心态, 这是政府获得统治正当性的代价; 二、政府谦抑性强调政府与社会合治的治理思维, 这是政府自身管理困境和人的主体性的要求; 三、政府谦抑性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时的适度作为, 这是客观经济规律使然; 四、政府谦抑性强调政府应具有自律的克制能力, 即强调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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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俞可平:《民主与陀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第81 页. 〔2〕汪丁丁:《市场经济与道德基础》,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 第40 页. 〔3〕阿克顿:《自由的历史》,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1 年, 第162 页. |
[1] | 李洁, 孔祥参. 刑法的扩张对谦抑性的悖离[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2): 61-68. |
[2] | 赵敬丹. 论第三部门与服务型政府内在逻辑的契合[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4): 66-70. |
[3] | 赵敬丹. 服务型政府与第三部门的互动关系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11, 0(1): 75-77. |
[4] | 王颖. 政府利益内在性抑制与服务型政府构建[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4): 34-36. |
[5] | 熊永明. 论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契合[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 0(4): 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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