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身违法原则是在合理原则基础上为提高特定类型垄断协议规制的效率性发展起来的, 该原则适用于横向价格、市场分割、限制产量、投标人间串通投标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等对市场调节机制具有基础性破坏作用的协议。本身违法原则的运用, 极大提高了垄断协议案件规制的效率性, 但同时也带来了适用上的不灵活。为此, 应当通过附随性限制理论对其加以完善, 仅对内容或目的对竞争进行直接限制的上述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而对某些对竞争进行附随性限制的协议则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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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井良三:《禁止垄断法》, 东京:海口书店, 1998 年,第41、45 页.〔2〕王玉辉:《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年, 第160页.〔3〕Keith N.Hylton, Antitrust Law :Economic Theory and Common Law Evolu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31.〔4〕金井贵嗣:《独禁法改正》, 《日本经济法学会年报》2004年第4 期.〔5〕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 第320页. |
[1] | 孙燕. 我国行政垄断的特殊成因及其治理[J]. 社会科学辑刊, 2004, 0(6): 18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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