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法学主义的出现是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矛盾在中国当下的集中体现, 同时也是中国当下法律合法性和法律制度重建的内在需要, 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加辨析而全盘移植西方制度的研究路径, 模糊了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 应该予以批判。从文化认同应由强调族群文化转化为强调主体意识的角度来看, 对西方法学主义的文化反思, 对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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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之瑜、谢明珊:《西方不在西边———西方主义的自我认识方法》, 《开放时代》2008年第1期.〔2〕赵林:《“国学热”的文化反思》, 《中国社会科学》2009 年第3期.〔3〕章太炎:《俱分进化论》, 《革故鼎新的哲理———章太炎文选》,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1996年, 第1-3 页.〔4〕刘崇中:《中国学术话语中的西方主义》, 《国外文学》1999年第2期.〔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韦卓民译,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 第25页.〔6〕〔9〕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 《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7〕刘宇:《超越“反”的逻辑———论乌托邦精神的失落与重建》, 《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12期.〔8〕李义中:《“欧洲中心论”与世界近现代史学科体系构建问题初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1 期.〔10〕任东波:《“欧洲中心论”与世界史研究———兼论世界史研究的“中国学派”问题》, 《史学理论研究》2006 年第1期.〔11〕张曙光、干春松、赵林:《“ 国学热”反思与国学问题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
[1] | 〔澳〕罗兰·博尔臧峰宇, 臧峰宇译, 李萍译校. 马克思主义"暖流"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J]. 社会科学辑刊, 2017, 0(3):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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