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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2〕余廷满:《亲属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52页。〔3〕马云驰:《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4〕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年,第74页。〔5〕〔16〕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6〕哈里·D.格劳斯、大卫·D.梅耶:《美国家庭法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5页。〔7〕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4、85页。〔9〕王斯、李立勋、周微:《前妻照顾幼女有困难,法院判前夫向前妻支付4500元》,《当代生活报》2012年8月7日。〔10〕江跃中:《无房离异女获判经济帮助9万元》,《新民晚报》2012年7月16日。〔11〕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99-200页。〔12〕〔15〕Herring Jonathan,Family Law,Edinburgh: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11,pp.232-238、231.〔13〕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498-499页。〔14〕《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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