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3 ›› Issue (1): 52-56.

•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 上一篇    下一篇

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的创新思路

陈苇, 石雷   

  • 出版日期:2013-01-20 发布日期:2018-08-03
  • 作者简介:陈苇, 1954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401120);石雷, 198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基金资助:
    司法部科研项目(09SFB5019)

  • Online:2013-01-20 Published:2018-08-03

摘要: 2001年我国修正《婚姻法》后,确立了家务有补偿和无房保护等制度,但有关离婚救济制度的某些法定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被适用于救济离婚当事人的较少。在经济救济和离婚赔偿制度上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适当放宽法定条件,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确立新的举证标准,在经济制度上考量多方因素,确立新的救济条件。

关键词: 离婚救济, 经济补偿,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 

  • D923.91
〔1〕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2〕余廷满:《亲属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52页。〔3〕马云驰:《婚姻法的变迁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演变》,《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4〕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年,第74页。〔5〕〔16〕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6〕哈里·D.格劳斯、大卫·D.梅耶:《美国家庭法精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05页。〔7〕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4、85页。〔9〕王斯、李立勋、周微:《前妻照顾幼女有困难,法院判前夫向前妻支付4500元》,《当代生活报》2012年8月7日。〔10〕江跃中:《无房离异女获判经济帮助9万元》,《新民晚报》2012年7月16日。〔11〕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99-200页。〔12〕〔15〕Herring Jonathan,Family Law,Edinburgh: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11,pp.232-238、231.〔13〕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498-499页。〔14〕《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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