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证据的合理运用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证据的质疑权对我国行政法治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衡量要件之一。行政相对人这一权利的运用发生在行政执法中,不能将其等同于诉权和复议权,应当以行政程序法确立行政证据质疑权,平衡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行政行为自我证明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以利于该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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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04-105页。 〔2〕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12页。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4〕〔5〕罗传贤:《行政程序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2004年,第11、3页。 〔6〕清水澄:《宪法》,卢弼、黄炳言译,东京:中国留学生会馆,1906年,第373页。 〔7〕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72-77页。 |
[1] | 张淑芳. 行政相对人权利拓展的法治理念[J]. 社会科学辑刊, 2019, 0(2): 146-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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