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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8〕〔9〕〔10〕〔11〕〔12〕〔17〕〔19〕〔23〕〔24〕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09、454、453、532、533、528、536、527、586、566、529、618、624页。〔2〕〔3〕苗力田:《古希腊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69、306页。〔4〕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页。〔13〕〔18〕〔28〕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小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0、45、136页。〔14〕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8页。〔15〕哈耶克:《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93页。〔16〕〔27〕高全喜:《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世界哲学》2003年第6期。〔20〕〔21〕〔25〕Knud haakonssen,Natural law a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Grotius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27,127,109.〔22〕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92页。〔26〕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集》(影印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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