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辅助性就业服务超越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等传统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的方式外部化、主体单一化、对象有限性、手段粗放性的局限。辅助性就业服务以权责统一为伦理起点,以多元协同为主体基础,以风险利用为实践途径,与积极福利理念下的社会投资逻辑相契合。作为社会投资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是残障个体赋权增能、残障家庭能力发展、助残组织培育孵化、市场主体责任践履、社会精神文明实践的重要途径,具有多重投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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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2015年6月29日,http://www.hbopf.org.cn/info/wcm/94549.htm,2019年12月20日. 〔2〕〔3〕〔4〕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122、66页. 〔6〕〔7〕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 http://www.njcl.gov.cn/ggfw/cjrzjjtyfw/201812.html,2019年12月20日. 〔8〕张兆国、梁志钢、尹开国:《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中国软科学》2012年第2期. 〔9〕新华网:《习近平: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2014年5月16日,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5/16/c_1110731631.htm,2019年11月20日. |
[1] | 易艳阳. 资源禀赋、可行能力与残障青年创业支持——基于Z市典型案例的分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2): 8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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