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化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系统性著作权侵权风险、消解算法偏见,需要改革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有研究提出了引入“作品性使用”概念、引入“技术性合理使用”类型,将合理使用判定由单项行为考察转为整体结果考察等激进或保守的重塑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的方案。欧盟在2019年通过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增设了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结合我国立法实践与具体国情,建议以《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接口,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引入数据挖掘专门例外。
中图分类号:
[1] | 张放. 对我国新著作权法存在问题的探讨[J]. 社会科学辑刊, 2003, 0(5): 156-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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