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设专门一节规定执行制裁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三种。我国司法传统曾坚决反对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予以制裁处罚,但迫于实务需求近年来对制裁措施愈发重视。由于理论界一般将此类措施定性为间接执行措施,导致立法草案虽然在结构上确立了制裁措施的单独地位,但依然存在体系建构错位、裁量空间过大、程序控制缺失等问题。在肯定制裁措施不同于执行措施的基本前提下,应当明确其性质为司法处罚,准用行政处罚的原理,构建执行制裁措施的体系,将其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等间接执行措施相区别,并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其他具有处罚惩戒性质的措施纳入其中,同时在行为要件、幅度要件、决定程序、实施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细化规则,抑制公权力扩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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