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型服务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除了提供平台服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自营服务或辅助服务。判断自营服务的标准在于独立服务合同的成立,即混合型服务平台具有独立的服务履行义务,对其规范应采取“中介+控制”的模式,根据混合型服务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例,平台经营者不是餐饮销售者的履行辅助人,而是独立餐饮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配送责任。考虑到配送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异化,必须重新审视平台经营者对配送服务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控制力,在“平台—众包骑手”配送模式下,承认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在“平台—专送骑手”合作配送模式下,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
[1] | 姚旭. 制度动力学视角下的行业信用体系法律建设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3): 181-183. |
[2] | 戴谋富. 律师证券业务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4): 68-71. |
[3] | 潘登. 关于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思考[J]. 社会科学辑刊, 2002, 0(2): 61-62. |
[4] | 李宁顺, 洪盛俊. 论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价值取向[J]. 社会科学辑刊, 2003, 0(1): 68-71. |
[5] | 侯利阳. 《反垄断法》语境中自我优待的分类规制方案[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3): 25-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