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定量模式关系到一国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基于刑法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与社会防卫的角度,司法定量是犯罪定量模式选择的应然目标。但我国一直以立法定量模式为行为的入罪标准,要想将其转变为司法定量模式,需要突破理论和实践上的改革困境。这种改革困境实际上根源于所移植的外来制度与本土资源的冲突,我们应通过对刑法现有立法和司法环境的调整,为司法定量模式的引入构建可衔接的刑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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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本土资源的法理透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3页。〔2〕张丽、宋宏飞:《法律移植及本土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5页。〔3〕杨敦先、谢宝贵:《经济犯罪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第33页。〔4〕〔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6、154页。〔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8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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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拥军. “政治之重”与“司法之轻”:我国当下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价值与存在基础[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5): 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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