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阿玛蒂亚·森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三项批评,其实质是关于“基本善”和“可行能力”为核心的两种正义理论的争论。罗尔斯提出的“基本善”概念是为“正义两原则”服务的。相比之下,森的“可行能力”更加符合现实。罗尔斯为回应森的批评将“基本善”的概念进行了扩展解读。然而,其新理论仍然不能处理不能参与到社会合作体系的人们。罗尔斯提出的“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与森的“可行能力”是不可比较的两个概念,二者所代表的是完全异质的正义理论体系。
〔1〕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年,第41页。 〔2〕丁成耀:《从国家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13页。 〔4〕詹宁斯·瓦美:《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96页。 〔5〕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5页。 〔6〕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2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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