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率法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基本要素法定是其核心内容,这种新内涵的确立实现了在税收方面我国法律对政府的制约,人民对政府的制约,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以及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等法治价值,是税法发展的里程碑,需要我们从法学价值层面加以认识。
中图分类号:
〔1〕查尔斯·K.罗斯编:《财政权与民主的限度》,刘晓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7-76页。 〔2〕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99页。 〔3〕王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4〕黄俊杰:《财政国与课税收入之立法》,《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84期。 〔5〕刘剑文、王桦宇:《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7〕刘剑文:《论财税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公共财产法语境下的治理逻辑》,《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8〕刘剑文:《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9〕王士如:《中国税收立法的宪政思考——从税收法定主义谈起》,《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10〕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0页。 |
[1] | 刘剑文.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对深化改革的历史担当[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4): 57-59. |
[2] | 施正文. 税收法定原则框架下的税收法律体系[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4): 60-62. |
[3] | 任际. 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原则[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4): 66-68. |
[4] | 曹荠. “新立法法与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会议综述[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4): 193-1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