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审判结构的内在矛盾与大陆法系民事审判有很强的同质性,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研究对刑事诉讼很有借鉴意义。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是柔性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具有对被告人进行诉讼关照之属性。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外延应涉及如下问题:第一,对提供证据的释明。释明权仅限于证据证明力问题,而不能及于证据证明能力问题;释明权仅限于具体证据证明力问题,而不应及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预判。第二,罪名变更的释明。第三,作为诉讼协助或扶助义务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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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仁群:《释明的理论逻辑》,《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2〕松尾号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2页。 〔3〕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89-190页。 〔4〕李鑫、马静华:《论我国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着力点与实践路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
[1] | 徐阳. 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以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为借鉴[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5): 8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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