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存在不系统、不协调的“碎片化”问题。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在于个人身份与个体特征的可识别性,但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个人信息法益既有传统上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有“超个人法益”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因而需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法益保护的刑法体系。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通过刑法与网络安全法的衔接协调,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因素,处理相关联罪名竞合关系,在刑法体系内外部进行修复,从“碎片化”实现“体系化”。
中图分类号:
〔1〕赵宏:《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比较法研究》 2017 年第 2 期。 〔2〕〔11〕〔23〕曲新久:《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超个人法益属性》,《人民检察》2015年第11期。 〔3〕〔7〕〔10〕胡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 〔4〕〔9〕〔14〕高富平、王文祥:《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 〔5〕〔16〕〔18〕杨惟钦:《价值维度中的个人信息权属模式考察——以利益属性分析切入》,《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6〕喻海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8〕刘艳红:《刑法学(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53页。 〔12〕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3〕王昭武、肖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法学》2009年第12期。 〔15〕〔17〕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19〕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20〕吴伟光:《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 〔21〕何荣功:《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22〕王永茜:《论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 〔24〕莫世健:《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
[1] | 韩轶. 环境犯罪刑事法规制的立法与归责[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2): 94-100. |
[2] | 卫磊. 修正后《立法法》与刑法解释的规范化[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2): 101-108. |
[3] | .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之界定[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5): 74-78. |
[4] |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4): 57-61. |
[5] | .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变革及发展趋势[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4): 62-66. |
[6] | 赵微, 陈敬明, 王姝. 严格责任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法律关系考量[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4): 73-76. |
[7] | 潘星丞, 杨振洪. 事实与价值:刑法中“淫秽”界定的双重考量[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4): 77-79. |
[8] | 熊永明. 论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契合[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 0(4): 60-63. |
[9] | 徐跃飞. 对累犯及特定暴力犯罪不适用假释之质疑[J]. 社会科学辑刊, 2007, 0(4): 96-99. |
[10] | 王军仁. 刑法中的“多次”与不作为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1): 78-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