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律人类学进路对国家—社会框架做单一的支配性的理解, 使得研究往往停留于对民间法运行较为表层的分析上;同时对法律社会学价值基础也没有认真检讨, 未对中国当代自身的价值理论做认真研究, 存在思维在西方传统模式中摇摆的情况。虽然当下法律人类学研究对民间法乃至整个法学界研究都有所贡献, 但其所开放出来的问题还没有为学界于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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