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C Number:
| 〔1〕赵成:《美式“航行自由”冲击国际海洋秩序》,《人民日报》2016年7月27日,第2版。 〔2〕樊勇明:《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解析区域合作的另一个理论视点》,《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期。 〔3〕丁兆君:《公共产品理论适用性的再讨论——兼论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回归》,《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 〔4〕马鑫:《南海:通道安全是重中之重》,《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6月23日,第A14版。 〔5〕黄河:《公共产品视角下的“一带一路”》,《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6期。 〔6〕李建勋:《南海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借鉴意义》,《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5期。 〔7〕Herbert Briggs,“British Claims in the Spanish Zone of Morocco 1923,”The Law of Nations,vol.2,(1952),p.604. 〔8〕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3-214页。 〔9〕李东燕:《从国际责任的认定与特征看中国的国际责任》,《现代国际关系》2011年第8期。 〔10〕乌东峰:《“一带一路”的三个共同体建设》,《人民日报》2015年9月22日,第7版。 〔11〕李建勋:《南海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有效性与局限性研究》,《东南亚研究》2015年第3期。 〔12〕Epsey Cooke Farrell,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and the Law of the Sea,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1998,p.101. 〔13〕Peter Dutton,“Three Disputes and Three Objectives: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Naval War College Review,no.4(2011),p.45. 〔14〕常书:《印度尼西亚南海政策的演变》,《国际资料信息》2011年第10期。 〔15〕杨利雅:《立法管辖权对冲突法的影响》,《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16〕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92页。 〔17〕〔加〕威廉·泰特雷:《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18〕黄涧秋:《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7期。 〔19〕付大学、韩志红:《完善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原则的探讨》,《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