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著作权法对原著作权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反映了立法的进步。但是仍然有些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有些特别规定产生了超国民待遇;遗漏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一定的纠纷。应当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中图分类号:
〔1〕刘波林. 关于按T RIPs 协定的要求改进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建议〔J〕. 知识产权, 2001, (12) . 〔2〕李顺德. TRIPs 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A] .知识产权研究: 第九卷[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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