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成立的标准前移至危险状态, 若从理论根据进行审视, 社会学中的风险社会理论和伦理学中的环境伦理理论具有一定的解说力, 若从现实根据来看, 生态环境招致破坏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并且目前国外的刑事立法也有较多的危险犯的规定, 环境犯罪成立标准前移已成为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趋势。
中图分类号: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4 年, 第15页. 〔2〕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 吴英姿、孙淑敏译,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第72页. 〔3〕赵书鸿:《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 《人民检察》2008 年第1期. 〔4〕陈慈阳:《环境法总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 第136页. 〔5〕张福德:《美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其借鉴》, 《社会科学家》2008 年第1期. 〔6〕卢永鸿:《中国内地与香港环境犯罪的比较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 第275 页. |
[1] | 韩轶. 环境犯罪刑事法规制的立法与归责[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2): 94-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