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转型期的中国农村, 现代法治在农村的下沉并非取决于法制是否完善或先进, 而在于法制能否与关系网络和生存结构中所显现的利益相契合。纠纷作为一种关系受损或破坏的特殊现象, 其修复的过程不单单是权利义务的法律分配, 而主要是对人缘、人情与人伦的重建与复苏。这种现象导致中国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多元化的递进格局, 即从非正式的双方和解到第三方调解, 再到村干部调解和法院诉讼的阶梯化发展。“乡土正义”正是建立在关系网络与生存结构的双重维度上, 是地方性知识的集合形式, 是自发的本土文化的伦理道德之凝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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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ranovetter, “ Economic Action, Social Structure,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p.91. 〔2〕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年, 第56页. 〔3〕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第315页. 〔4〕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王亚新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68 -72 页. |
[1] | 张榕. 法官员额制下诉讼分流机制之建构[J]. 社会科学辑刊, 2019, 0(3): 156-163. |
[2] | . 调解法律方法与社区纠纷解决——以情理调解方法为例[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3): 8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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