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制度动力学角度看, 行业协会天然地出身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用以满足各类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对失信行为予以约束和惩治的需要。以其为基础的行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天然优势。目前中国行业信用体系的法律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 受历史因素影响, 现有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满足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 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行业协会独立的私法主体地位,并同时构建各项具体行业信用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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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 第108 页. 〔2〕姬鹏程:《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宏观经济管理》2009 年第12期. 〔3〕陈建年:《发挥行业协会在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发展研究》2006 年第11期. |
[1] | 姚旭. 论我国行业协会产品责任基金制度的构建[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4): 10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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