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朝族正制实行之初衷是在保甲制不能通行之处,用族正弥补之,以利维护社会治安,然在实践中扩大了预定范围,行于聚族而居、社会治安状况不良之地区,如械斗、诘讼、会党活动频繁之地,遂与保甲制并行,且扩充其职能到施行教化、监督宗族公产管理、捆送不稳定分子诸多方面。族正由民举官定,平民承担职役。族正之职役与宋代保正、明代里长之职役相同。因而,族正制设立之初清朝期望该制度由政府与宗族双方配合推行,然而从实际政策效果来看,并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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