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依据产生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为使纳税人的根本权益得到保障,应在确立赞同纳税权和政府服务权的基础上,将纳税服务从税收的征纳环节扩展至整个公共服务领域,使纳税人能够对从自己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的收入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意性和高效率,最终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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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税务学会“纳税服务”课题组:《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税务研究》2010年第7期。 〔2〕谷成:《中国税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3〕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01页。 〔4〕Charles Francis Bastable,Public Finance,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1932,p.148. 〔5〕Edwin R.A.Seligman,Essays in Taxation,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1913,p.432. 〔6〕马国强:《中国税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7〕高培勇:《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 〔8〕杨志勇、张馨:《公共经济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2页。 〔9〕马国强:《纳税人行为方式研究》,《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 |
[1] | 苑新丽. 论降低纳税遵从成本视角下的纳税服务优化[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6): 13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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